一起标的上亿元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纠纷,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黔程集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最终,重庆仲裁委裁决凯邦公司在已支付1.6亿余元工程款的前提下还需向黔程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8700余万元及770余万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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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邦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不公,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被法院驳回。随后本案在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法院依凯邦公司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本案仲裁员谭某某(男)与黔程集团代理律师孙某某(男)的开房记录。开房记录显示,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谭某某和孙某某同一时间入住同一酒店达13次,其中3次入住同一房间。13次开房中,包含本案仲裁期间两人3次开房,其中1次入住同一房间。
↑凯邦‘两江城“项目鸟瞰图 受访者供图
针对二人开房事件,重庆一份由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认为,谭某某和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仲裁法》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导致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被当事人严重质疑;同时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时存在程序不当,应予改进。据悉,针对上述问题,相关法院已经更换合议庭重新对此案进行了审查,目前尚未作出裁定结果。
一起仲裁案:
两家公司因工程歀起纠纷
2014年12月,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签订《凯邦“两江城”项目总承包合同》(一期),约定黔程集团负责该项目的施工。
2016年3月2日,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签订《补充协议》,就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同时此协议约定:双方发生分歧协商不成由重庆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而在《凯邦“两江城”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黔程集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还提出了其他请求。
重庆仲裁委员委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
↑重庆仲裁委裁决截图
本案仲裁期间,凯邦公司答辩称:黔程集团仅是名义上的承包人,该项目实际上是由案外人石某某承包施工,具有挂靠关系,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签订的《凯邦“两江城”项目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无效的,截至仲裁时,凯邦公司已经实际支付工程款至少1.29亿元,而黔程集团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1.1亿元,不存在欠付进度款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期间,项目所在地彭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石某某和黔程集团的违法挂靠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凯邦公司认为是否违法挂靠将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有效,于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仲裁委认为,本案审理并不是必须以彭水县住建委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决定不中止审理。
2021年3月22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在凯邦公司已经支付1.6亿元工程款的情况下,继续向黔程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8700余万元及利息770余万元。
据此,凯邦公司将向黔程集团支付的工程款总计约2.5亿元。凯邦公司认为,庭审中确认黔程集团完工程量仅为1.1亿元,凯邦公司需多支出1.4亿元,明显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一个月后的2021年4月28日,彭水县住建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石某某与黔程集团系违法挂靠,对黔程集团处以390余万元罚款。
随后,凯邦公司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黔程集团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在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时确认:石某某借用黔程集团资质承包‘凯邦·两江城’项目工程并与黔程集团签订了一个《内部协议》,约定了借款费用、管理费用等详细内容,同时确认石某某、周某不是黔程集团员工。此外,我们还有多组证据证明这个裁决是错误的,但是鉴于仲裁法的特殊规定,法院审理撤裁案件,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哪怕我们认为实体事实认定有再多错误也没用”凯邦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说。
2021年10月29日,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凯邦公司的申请。随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由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彭水县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截图
仲裁期间:
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多次酒店同住
进入执行程序后,凯邦公司向彭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除了详述本案仲裁过程中凯邦公司认为其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之外,还特别提出申请调取谭某某与孙某某在本案仲裁期间的活动轨迹(开房记录)。
凯邦公司表示,之所以申请调取开房记录,是有人曾经偶然发现谭某某和孙某某一同出入同一酒店。
彭水县人民法院同意了凯邦公司申请,依法向彭水县公安局调取相关记录。2022年4月,彭水县公安局出具了《关于谭某某、孙某某等二人的同住宿活动轨迹说明》。该《说明》显示,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谭某某和孙某某同一时间入住同一酒店达13次,其中3次入住同一房间。13次开房中,包含在本案仲裁期间两人3次开房,其中1次入住同一房间。
凯邦公司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中认为,谭某某与孙某某作为本案仲裁员和一方代理律师,交往密切,甚至在仲裁期间同住一家酒店的同一房间,仲裁员涉嫌在仲裁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由于管辖权问题,申请不予执行一案最终由彭水县法院提级移交给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该院审查后认为,凯邦公司以谭某某和孙某某在仲裁期间入住同一酒店甚至同一房间,凯邦公司自己也是认为二人只是“涉嫌”有贪污受贿等行为,而非“确定”,而谭孙二人是否由贪污受贿等行为,不是执行审查的范围,故凯邦公司的理由不成立。
2022年6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凯邦公司的申请。
司法文书认定:
酒店同住导致仲裁程序违法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凯邦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后,凯邦公司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于2013年1月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严格依照程序审理。
这份司法文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应当就其是否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是否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在声明书中如实披露。如果应当予以披露的情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或者发生,仲裁员仍应当立即书面披露。”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因审理案件需要会见当事人或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本会进行并有仲裁庭秘书在场。”上述条款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禁止仲裁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会面,其目的是为了提前预防案件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司法文书显示,谭某某作为仲裁员,应熟知并自觉遵守其法定义务,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对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发生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时,应自觉提出回避,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司法文书认为,本案中,据已查明的事实,谭某某和孙某某确有同住情形,谭某某与孙某某同为多年的执业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也同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应遵守相应的职业规范,加之仲裁员谭某某系黔程集团一方选定的仲裁员,凯邦公司与黔程集团建设施工合同案件所涉标的超过1亿元,金额巨大,孙某某代理本案的律师费高达436万余元,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仲裁员更应严格遵守回避、信息披露等义务。但仲裁员谭某某并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导致案件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被当事人凯邦公司严重质疑。
据了解,目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更换合议庭重新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但尚未作出裁定。
↑重庆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的认定
两律师回应:
“同住”是律协会务组安排的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分别联系了谭某某和孙某某。
孙某某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有结论,我们同住是参加律协会议,会务组安排的,不能说明我们有问题。”
谭某某则表示:“这个事情律协和仲裁委都已经调查清楚了,开房是律协开会安排的,并不是我们自己开的,现在网上有帖子拿这个说事,我正准备以涉嫌诽谤去公安机关报案。”
仲裁之前,两人就有多次开房甚至同住为何不主动回避仍旧成为本案仲裁员,此事经《检察建议》确认违法属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对此,谭某某表示:“我认为我参与此案不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我是两位边裁中的一个,还有首席仲裁员,我不回避也不影响此案的公正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了重庆仲裁委,截至发稿前记者拨打的电话和发送的短信都未获得回复。
同时,记者还获得了一份重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孙某某律师投诉的回复》,内容为:孙某某和谭某某是重庆市律协的理事和重庆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二人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系平时共同参加律协会议,不能证明孙某某有违反规定私自会见仲裁员的情形。
前述司法文件认为,虽系律协安排入住,但谭某某和孙某某同为多年执业律师,同为律协会员和重庆仲裁委在册仲裁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主动提出换房,避免长时间单独接触。
黔程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凯邦公司认为谭某某和孙某某开房导致裁决不公,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调查。事实上我们对仲裁委的裁决也有意见,裁决给我们的工程款少了,我们目前已经再次写好了仲裁申请,准备再次向重庆仲裁委提交,要求凯邦公司再支付1亿的工程款和保证金。”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编辑 郭庄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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